1、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第三条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在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国内销售代理协议2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 办理备案手续,由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提出,不得委托非本企业人员代为办理备案手续。
3、不难 只要你有基本的人际关系就行,让厂家给你开好委托书,产品的三证一照和厂家的三证一照,还有出库单 和发票。直接拿着就可以和药店协商了。然后就是和药店的谈扣点和如何上柜台,基本药监局的关系药店都有,你是他的客户,只要你和药店的关系好,基本他们都会给你搞定。
4、最基本的条件:除营业执照外,需要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GSP认证而取得GSP证书,还需配备一名专职执业药师。
5、个人代理有相当的难度,如果自己不是医药公司最好能挂靠一家。要准备GSP或者GMP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药品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商标注册证、药品批准文号的相关文件(法律依据)、质量标准(报告书)、每批次的检验报告、价格批文、授权委托书、商品条码成员证书、质量保证协议。
1、不凭处方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根据查询正保医学教育网显示。药品采购,企业经营活动的药品流通环节,药品采购属于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是指专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独立的经济部门,根据发展医药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市场供求规律。
2、这个不属于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生产是指生产者将原材料制造成药品的过程,主要涉及到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技术,必须符合相关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等。
3、药品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核准经营的品种类别。《药品经营许 可证》规定核准的药品经营范围有十一类: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不属于。药品生产指的是是指将原料加工制成能够供医疗使用的药品的过程,是属于药品生产活动的,并不属于药品经营活动。
5、笔者就流通中的“挂靠”、“走票”现象进行解析,以期为净化流通市场提供参考。GSP第50条明确规定: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格资格的单位。
6、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1、药品经营企业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药品流通企业经营方式主要有自产自销,私营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