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②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査。③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④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
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工程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决定其是否留退。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日24小时畅通,工地有人值守。监理公司人员必须保证每日8小时以上现场工作时间,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强化水土保持管理。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修改完善水土保持地方法规,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加强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和前期工作。制定《四川省水土保持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地方行政领导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 制定施工质量目标和控制目标;- 参与招投标工作,详细了解施工技术和要求;- 协助选择施工和监督队伍,确保实力雄厚、管理良好、技术高超的团队参与工程;- 参与现场管理机构的建立;- 协助其他技术部门建立质量保障机制。
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包括的内容有:水利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以及验收的程序等。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中50%以上的单位工程优良,且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优良。全部返工重作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经加固补强只能评合格,造成永久性缺陷按合格处理。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旨在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在满足投资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水利部分,这些规定为设计和施工质量提供了基本要求。
5、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体制是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应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评估审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项目责任事故追责机制;及时公开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信息,引入公众监督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意识。
6、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局属各股、室、站、水保局、管理所、企业具体负责所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