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和处方管理(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6-04 浏览次数:107

处方管理办法

1、《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师、医师的处方管理行为。

2、处方管理办法有:严格控制处方药的使用范围和剂量、严格执行药品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处方、加强处方审核和管理。严格控制处方药的使用范围和剂量: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合理选择药品种类和剂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药品使用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1、《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师、医师的处方管理行为。

2、【答案】:B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处方。处方保存期限为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其他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处方保存期限并按照规定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是指对医师处方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该法规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包括: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应当使用统一的化学药品名称或通用名称;对患者隐私要予以保护等。同时,处方也必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生签名等信息以保证其真实性。

5、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答案】:D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

零售药店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才能销售处方药,不得违规出售。驻店药师需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以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药师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处方是否合法、清晰、完整;药物是否正确、剂量是否合适;是否有配伍禁忌或其他注意事项。

年12月1日起施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有如下规定:第九条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存储、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法律分析: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诊所销售药品的规定

1、私人不可以随便卖药,需要持有证才能卖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2、诊所卖日用品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科学管理,规范经营,不得从事与医疗卫生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诊所出售的日用品与医疗卫生服务无关,则违反了相关规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4、第二十五条 ( 1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2)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5、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是指对医师处方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该法规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包括: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应当使用统一的化学药品名称或通用名称;对患者隐私要予以保护等。同时,处方也必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生签名等信息以保证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师、医师的处方管理行为。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该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法律分析: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部部发布的文件。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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