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强调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首先,各级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需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监管责任的全面履行。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为各级领导的重要议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专责推进。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承包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第十八条,所有参与建筑工程承包的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所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建筑市场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的相关内容。首先,第23条规定,中介服务涵盖多种有偿行为,如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设备材料检验等,这些活动的开展前提是相关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营业执照。
1、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为重点。第八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2、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实施日期是2019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并结合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实施日期2019年6月1日实施。根据查询广西人打网发布的《广西食品安全条例将于六月一日起施行》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5、第三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3、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3年5月重新制定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活动,完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和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4、”删除《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限期内不能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二个月。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为了强化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与销售活动,以及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中的各项规定。
在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此次立法活动在该届常委会的第二十次会议上顺利进行,并于同日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告。该条例的实施日期定为2005年12月1日,标志着浙江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旨在强化产品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行为,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首先,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产品质量、标识和包装(第二十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对产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监控的对象包括可能对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产品,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产品,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多的产品。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主要采用监督抽查的方式,重点关注可能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产品,如重要工业产品、质量投诉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